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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並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此一條文所規定者,即為我國基本外交政策。

外交部基於經驗傳承並汲取新知及經由有計畫之訓練,所培養之外交專業人才,能體認時艱,本著堅定不移之忠誠愛國情操,不亢不卑及積極任事之態度與高昂鬥志,貢獻所長,維謢邦誼,爭取與國,並具有高度之應變能力,能在迅速變遷之國際情勢中隨時妥為調適因應,以維護國家在國際間之生存與發展。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機關所舉辦之外交特考是屬於國家特種考試的一種。外交特考包含有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由於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和國際新聞人員並非年年舉辦招考,故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為主。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再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經濟部或行政院新聞局依序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經濟部和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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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三等考試包括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二類科;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均設外交行政人員一類科。但每年考試所設類科組,仍須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並非年年舉辦,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與國際新聞人員考試為主。 

詳細內容請至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234-1號5樓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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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美考試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